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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彻底反思电商“二选一”的时候

新京报 · 2019-06-04  阅读量:534

随着电商年中促销的临近,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的口水战又重回到舆论场。

“二选一”问题,也成了法律界热议的实务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上提到: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与往年围绕“二选一”的众声喧哗不同,对业内的焦点问题,建规立制需充分博弈,争议其实有助于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正因为网民的围观、专家的激辩、立法官员对民智的汲取,才有了目前的立法成果。

最直接相关的如《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正是利用其行业控制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常用手段。可以说,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不回避电子商务中的焦点、难点,正面回应了社会关切,在反垄断的原则之下,以抽象的条文表述直接禁止了电商平台“二选一”。

法律规范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因此,围绕“二选一”之争,也从法律空白时的各方博弈,转向了有法可依时如何确保现行法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正是胡云腾大法官所称“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最大的意义。

法律的目的在于行为人可以根据确定性的行为结果,指导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意义不在惩罚,但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得以有效施行的关键。前年“双11”期间,媒体就曝出有品牌商被迫在阿里和京东中做出“二选一”。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要通过充分竞争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强迫商家“二选一”,是一种强盗逻辑,是对互联网经济良好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

虽然主流舆论站在反垄断这一边,但丝毫未改变商家的选择。由于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二选一”的商家是受到了谁的“威胁”,但争议却由此更趋向激烈。

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时代,电商“野蛮生长”或许是个绕不过去的坎。但现在不同了,《电子商务法》已然禁止了电商搞“二选一”,对垄断违法的责任体制也不缺位。

对即将到来的电商年中大促销来说,“二选一”既是对平台和商家的大考,更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大考。我们不希望有藐视法律、仍坚持以“二选一”来垄断市场打击对手的行为,但假如有,相信司法的介入和个案的公正能够及时终结垄断业态下的“二选一”。(来源:新京报)

【监制:马旭心   编辑: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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